在纠纷的解决上,法官的劳动和一位敢言善断的乡村长老没有多大区别。
事实上,各级政府机构积极工作人员已经具有了既不同于全局利益也不同于部门或地区利益的相对独立的利益取向,从而造成了利益格局的变化和矛盾,使得利益协调成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一定的利益矛盾可以发展为一定的利益冲突。
一般说来,任何一种制度,从它对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的影响来看,大致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利益驱动,二是利益协调。所谓制度,是指那些规范人类偏好及选择行为的各种规则的总和,是人们所应遵循的各种行为方式的有机总体。尽管这种假定在理论上有重大缺陷,在实践中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但政府确实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取向,无论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还是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基本上保持了利益的一致性。因为人们一直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评政思想观念,认为政府应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不应该有自身的独立利益。所以,我们一定要邀请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进行论证,一定要进行调查研究,一定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可以说行政立法分为两个阶段,调究起草阶段以主管部门为主,审查送审阶段以法制机构为主。因为改革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改革能否取得成功,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看它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人民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可见,中国的双轨金融背后就是一种双轨社会文化,潜规则和明规则互遮互掩、互敌互存。
可讽刺的是,吴英弄巧成拙,二审法官认为,吴英检举揭发他人系其为获非法利益而向他人行贿,依法不构成重大立功,死罪还是难免。政府金融垄断迫使贷方不可能追究借方的法律责任(因为黑市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可政府却硬要说借方犯集资诈骗罪。到了2006年前后,吴英的商业野心也开始膨胀,短短几个月内,她注册成立了大小15个公司,包括本色商贸有限公司、本色车业有限公司、本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色网络有限公司、本色概念酒店等实业公司,以及信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浙江本色控股集团公司。所以,吴英的悲剧,本质上就是双轨金融的制度悲剧。
总之,浙江法院作了一个政治上极其正确、法律上极其荒唐的裁决。但是,吴英案的更大要点却是:当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认为吴英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更不能成立时,为什么浙江省金华市中、高级法院偏偏会认定吴英的集资诈骗罪能够成立?吴英真的集资诈骗了吗?吴英的所谓非法集资诈骗其实是地地道道的盲目借贷扩张,而她盲目借贷的原因和手段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吴英及其辩护律师也许没能完全理解这个经济潜逻辑和政治潜逻辑的奥妙。股市本来是融资、分散股权和分散风险的机制,中国的股市则主要成了公司圈钱解决资金短缺的出路。我们知道,前者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十年,后者的最高刑罚是死刑。吸毒本身违法,政府可以强制戒毒,但吸毒并不犯罪,贩毒才算犯罪,可浙江法院的逻辑却是过量吸毒者比贩毒者罪行更大。
官家银行既打击地下钱庄又默认地下钱庄,其要害是管理费用。也就是说,浙江法院认为过量吸毒有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徐昕教授说:如果她不是被绑架,如果她不是被抓,如果她的资产不是被贱卖,如果拿到房地产翻倍的一二年后再卖,如果她不是举报官员受贿,如果她只是举报湖北的官员,如果她没有赶上整顿民间金融秩序,如果处在一个司法独立和公正能得以保障的时代……她,决不会遭此不幸。但吴英再怎么大姐大也不是什么老江湖,一个80后中专生能有什么经营处世的绝招呢?难怪她受审期间的在家信里坦言:还不如过平平淡淡的日子好。
另一方面,地下钱庄的存在又有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方向作支撑,所以政府也是睁一眼闭一眼,除非你树大招风。地下钱庄的私密性质使政府管理极其困难,所以政府只能抢打出头鸟。
吴英在姑姑和丈夫的帮助下从美容院起家,2003年用2万元开办美容院,经过羊胎素项目、足浴店、理发休闲屋、汽车租赁业、韩品服饰店、娱乐城等实业挣到了第一桶金。吴英的高息借债显然是高风险经营问题,这本身是个人和制度造成的赌业家行为,类似于吸毒成瘾。
正是由于上述的政治潜逻辑根本就没有进入法庭的控辩过程,故吴英的辩护律师再出色,在经营成功可能性、集资对象非公众性、不存在肆意挥霍和虚构集资用途等方面再有理有据,控方仍死死咬住还贷能力、经营失败、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等问题,还硬把其中的黑市借贷关系硬给说成非法骗取和占有。显然,吴英心存侥幸心理,可高利贷毕竟是个滑坡,上了滑道就像上了贼船,也只有黑了心从项目腐败里套出钱来补上高利贷的黑洞才可能逃脱。因此,数额特别巨大就成了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这才是吴英案的那个浙江法院所不能明说的潜逻辑和潜法律。由于中国没有非法高额高利借贷罪,所以只能硬把吴英定成集资诈骗罪,那怕她一没吸收公众存款集资、二无玩弄贷方进行诈骗。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从11位亲友熟人非法集资7.7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亿元。吴英的借贷扩张就是在缺乏市场估价和抑制机制的情况下,通过金融腐败和金融黑市来完成的。
市场避免不了投机,但正常的市场制度逼出来的更多的是企业家精神,扭曲的市场制度逼出来的则更多的是赌业家精神。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早就废除了五项经济犯罪死刑罪名,浙江法院的判决显然逆时代潮流而动。
所以,吴英案的重头戏就在金融黑市的集资诈骗上。一审判决后,吴英为了减刑而检举了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的受贿行为,其中以本色集团所在地的东阳市官员为主,也涉及金华市官员和湖北省的官员及银行负责人。
同样是干扰司法,当年是高层干扰司法,现在则只能靠舆论干扰司法了。中国特色的金融垄断可以用两头通吃来表述,存款只能存于官家银行,贷款也是官家银行只此一家。
这也是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暴富文化之下,一颗黑心对上一个黑制度的黑对黑。所以,浙江法院的问题有二:一是认为过量吸毒者比贩毒者罪行更大,二是认为高利贷是借债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去借钱。双轨金融包含了中国模式最神奇的一面。所以,吴英案的真正要害是过量吸毒,即是数额特别巨大。
吴英为什么要进行借贷扩张?她又是如何进行借贷扩张的呢?事情要从上个世纪末吴英从技校辍学学美容技术说起。马光远先生更干脆地说:好吧,我支持判吴英死刑,她死的好处太多了:她死,一帮官员才可不死,才能有个祥和的春节;她死,官办金融才可继续巩固垄断地位;她死,民间借贷才能继续老老实实做地下工作者;她死,中小企业才能真正摆正自己的可怜位置,不敢和国企争贷款。
在官家银行和地下钱庄的双轨金融里,倒霉的永远是存款人,他们要么受官家的负利息的宰割,要么受借钱给吴英这种人的地下钱庄的宰割,就看自己如何权衡风险和收益了。通吃存款的相应机制是其他投资渠道的阻塞和缺乏,地下钱庄是非法,股市又只是公司圈钱,结果不忍负利率的资金象无头苍蝇,乱闯于高税收的房地市场、高风险的期货市场、高门槛的藏品市场,结果就连一般的农副产品也成了被疯狂炒作的对象(蒜你狠、豆你玩、玉米疯、辣翻天、棉里针、不茄子、菜奴子、姜你军、糖高宗、油你涨、棉花掌、药你苦、苹什么、盐王爷)。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2012年1月18日(春节前几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年纪轻轻的吴英还有救吗?吴英案的要点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到集资诈骗罪指控改变能否成立。
浙江法院的有问题之处就在于:债权人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债务人犯的反而是集资诈骗罪。吴英案中的借款人和放款人已经很不理智,可万没料到浙江法院却更不理智。张维迎先生说: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吴英2006年旋即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
没有一定的资质、绩效和信用,放款人和投资人都不可能轻易上钩。但是,中国模式就不同了,这里有的是官家银行和地下钱庄的双轨金融,官家银行可以通过腐败来搞定,地下钱庄则可以通过高息来摆平,谁还管什么资质、绩效和信用?饿死的是胆小的,撑死的是胆大的,最后玩完的是不要命的。
按照中国的潜规则,揭发官员的背叛行为等于找死,为保官封口而要她死的人不会愿意看到她因此减刑。在事后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吴英盲目借贷扩张,可她的借贷行为却完全是理性的,实际上,当今的中国的企业家都是吴英,他们都干过吴英所干过的借贷行为。
法院认为,吴英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资金链的延续,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年率100%到400%以上)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用以购置房产、投资、促销赠送、捐款等方法为以债还债造势。也就是说,在连债权人都不觉得吴英是在事前骗取资金的情况下,控方就用事后骗取资金的结果标准来替债权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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